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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作者:李瑞  发布时间:2014-08-06 16:05: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有一起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本院已经审理过,且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也无新的证据提供,经过法官耐心的给原告讲解法律,原告听后做出了撤诉决定。原告的起诉属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标公正和效率。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机构的人员、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裁决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成本,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诉讼,他们就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从而严重消弱了法院的效率,不符合效益的价值目标。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事实理由的统一 ,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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