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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3-11-20 20:16:13 打印 字号: | |

一、申请执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一份;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执行案件重新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再次申请执行书;

(3)、被执行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按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结案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申请恢复执行书;

(3)、已履行部分的证明;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办公室